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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可补缴,但工伤待遇不可追溯 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19-04-04 阅读次数:5464
案例
      某公司员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近日,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随后,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部门拒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析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补办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保费,员工刘某发生工伤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刘某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的起诉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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